主旨:107年度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業奉行政院核定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,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(薪)額依法應自同日起調整,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保險俸(薪)額變更手續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銓敘部107年2月1日部退一字第1074306031號函辦理。
二、各類被保險人之保險俸(薪)額調整標準如下:
(一)特任(派)人員暨中央民意代表(包括立法院院長、副院長、立法委員等)之保險俸(薪)額一律調整為9萬8,160元。
(二)一般公教人員之保險俸(薪)額,分別按其「月支俸額」調整。
(三)公營事業機構被保險人之保險俸(薪)額,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,應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(薪)額辦理調整。
(四)經濟部及原臺灣省公營事業機構專任董(理)事、監事人員之保險俸(薪)額,比照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五級「月支俸額」調整為4萬7,130元。
(五)私立學校教職員被保險人之保險薪額,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,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額辦理。
(六)其他所支待遇標準不同之要保機關,應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,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(薪)額標準,送經銓敘部核定後,再行辦理變更。
三、使用「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e系統」之要保機關,請以該系統辦理保險俸(薪)額變更作業,非使用該系統之要保機關,則請依本部隨函檢附之貴要保機關在保被保險人「保險俸(薪)額變更名冊」一式2份辦理。作業方式詳附件「全國調薪變更保險俸(薪)額作業說明」。
四、本公司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www.bot.com.tw)「公保服務」項下之相關資料業已更新,貴要保機關如有需要,請自行上網參閱或下載使用,更新部分如下:
(一)保險俸(薪)額標準表。
(二)表格資料:「承保類」項下之「公教人員保險保險俸(薪)額及保險費分擔計算表」及「公教人員保險繳納保險費清單」。
五、依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4年7月17日及10月7日會銜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,本部自107年1月1日起按下列保險費率核計保費:(一)一般費率:8.83%。(二)年金費率:13.4%。